(一)办理条件
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简称“七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
(三)办理材料(均需两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报送人社部门):
1.《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原件1份;
3.学校公示材料;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农商行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
6.身份证明材料(残疾证、或乡镇及县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证明、或低保证、或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年度借款合同、或儿童福利证、或亲属烈士证书)。
(四)办理途径
由就读院校到县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县人社局办公楼7楼704室)办理。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每年9月30日前,由就读院校组织毕业学年的“七类人员”办理申请材料。
2.审核公示。每年10月15日前,由就读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院校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毕业生所属院校在《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盖章,并汇总填报《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
3.复核拨付。每年10月25日前,按照办理条件对就读院校报送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对相关数据进行系统比对。符合条件的,在业务经办系统中予以报备或确认,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六)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七)咨询电话
县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0719-4225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