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退役5年以内退役军人创办个体经营实体贷款20万元以下、创办合伙经营实体贷款200万元以下、或创办小微企业贷款300万元以下,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办个体经营实体贷款50万元以下、创办合伙经营实体贷款200万元以下、或创办小微企业贷款400万元以下,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由财政全额贴息。
(四)办理材料
1.《湖北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复印件各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五)办理途径
通过“十堰创业担保贷”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其中符合全额贴息政策的退役军人需线下办理。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线上提交或现场提交办理材料。
2.受理。核验申请人办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即受理。否则,一次性告知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程序、联系方式等,将材料退回。
3.审核。按照办理条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对相关数据进行系统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在业务经办系统中予以报备或确认,并向申请人做出回复。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
县就业局创业指导中心(县人社局办公楼7楼703室):0719-4228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