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中共党员,县某局副主任科员。2015年11月,李某某利用个人乔迁之际,违规收受该局干部职工及服务对象礼金15000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其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适用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经调查,李某某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且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2016年4月,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责令其退回违规收受的礼金。(周纪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