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中共党员,某乡党政办主任。2016年4月16日上午9时,王某驾驶该乡政府公车从县城出发,载着其妻子和儿子前往其工作地,沿途拍摄风景照片制作宣传画。4月17日下午,王某又驾驶公车载着妻子和儿子返回县城,将公车停放在其所居住的小区楼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2016年8月,县纪委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