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中共党员,某村村委会副主任。2015年,王某某利用村委会副主任和“贫困户”评议组成员的身份,对评议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将自己评为贫困户。事后,王某某为规避责任,将自己贫困户档案改为其长子名字,给全县精准扶贫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由于其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适用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调查,王某某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鉴于其在县纪委查处期间尚未享受国家精准扶贫有关政策,情节较轻,2016年5月,县纪委给予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周纪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