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中共党员,某村村委会副主任(文书)。2016年5月4日,贺某某与邻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乡财政所报账。该乡财政所工作人员在整理贺某某提供的票据时,发现一张该村购买机械设备的发票(票值2000元)没有该乡乡长审批签字,未为其办理核销手续。因还有其它事情需回村处理,贺某某“情急生智”,便请王某某模仿乡长的笔迹在发票上签字,王某某碍于情面,模仿乡长的笔迹在发票上签了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经调查,贺某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鉴于其报销金额较小且为村上正常开支,危害性不大,2016年5月,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周纪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