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扎实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治理行动,着力纠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压紧压实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和服务平台责任,现将警示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城关镇某鸡排店冒用他人资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26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鸡排店冒用他人资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执法人员当日依法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实,该店铺已于2026年5月1日完成转让,转让后实际经营主体发生变更,至检查当日当事人仍继续使用原经营者持有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开展线上线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在外卖网络平台公示的经营资质信息与实际经营主体不符。
处理结果:当事人冒用他人资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依法对该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分析: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并公示真实的经营资质。本案中,当事人在接手店铺后,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长期冒用原经营者的资质从事线上线下经营,属于典型的“资质冒用”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网络餐饮市场秩序,更导致消费者无法核实商家的真实身份和食品安全条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维权将面临追溯困难。本案警示所有入网餐饮经营者,在经营主体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办理证照变更或重新申领,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租借、转让他人资质从事食品经营。同时,也提醒外卖平台应加强资质信息的动态核验,防止冒用资质商户长期“带病”经营。
案例二:城关镇镇某餐饮店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2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城关镇的一家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小型;含网络经营)”,但店内实际销售并加工凉拌萝卜丝等12种凉菜。
处理结果:当事人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依法对该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分析:凉菜属于高风险食品,加工过程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操作规范等有特殊要求,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制售,极易引发微生物污染和食源性疾病。本案中,当事人仅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却加工销售多种凉菜,属于典型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该行为不仅违反许可管理制度,更埋下食品安全隐患。本案警示所有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如需增加经营项目,应依法申请变更许可,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同时,提醒外卖平台加强入网商户资质核验和线上巡查,对超范围经营的商户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管部门。
案例三:宝丰镇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22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宝丰镇某餐饮店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回访检查。经查,该店食材储存区冰柜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奥尔良翅中串、原切五花肉串等食品原料。通过调取该店美团外卖销售记录证实,当事人已使用上述过期原料制作秘制鸡中翅、五花肉等食品对外销售,其中秘制鸡中翅售出1串、五花肉售出2串。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分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不仅存放过期原料,且已有部分过期原料制成的食品通过网络外卖售出,对消费者健康构成直接威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易发生微生物超标、油脂酸败、品质劣变,食用后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本案警示所有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定期检查和清理制度,做到先进先出、及时清理过期变质原料,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县市场监管局郑重提醒: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整治行动是中纪委、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全县网络外卖餐饮经营单位要以典型案例为警示,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规范原料采购、加工储存、清洗消毒、进货查验、人员健康管理、资质信息公示等关键环节,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自查整改,避免受到相关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线上排查与线下核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