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税务局:税票“说法” 纪税“护法”

2025-07-28 16:40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胡少勇

今日竹山网消息  “这下我们单位可说得清了,也学到了税法知识,真是给我们上了生动现实的‘税法课。近日,竹山县文化管理站会计感慨道。

今年,县纪委对县文化管理站开展常规财经纪律规定执行情况检查,在翻阅文化管理站记账凭证时,发现缴纳的保险和车船税的资金未明确列出,资金使用不规范,要求文化管理站说明有关情况。这让文化管理站很“吃惊”,县保险公司开具的车船税发票,单位都按规定记账,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没有违反规定呀。

文化管理站“一头雾水”,不知道怎么回复县纪委,赶忙联系开票单位县保险公司,接到县文化管理站的情况反馈,县保险公司也很纳闷:我们开具的车船税发票税种、税率、金额等信息都清晰完整,单位可以按规定入账。找不到问题症结的县保险公司只好找到发票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竹山县税务局,咨询车船税发票开具、使用等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征收保险费时,有义务代收代缴车船税。”在和县保险公司的对话中,税务部门了解到情况缘由,进行车船税发票知识宣传,“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公告明确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很快,该县纪委收到了县文化管理站的回复,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竹山县税务局以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交流,建立数据交换共享机制,2025年以来共交换数据530余条。纪检监察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护航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社会各界的税收法治意识和诚信纳税理念显著提升。(陈祖训 吴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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