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2年是十堰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关键之年,需要全体市民群众人人参与,推动形成“把城市当家园,把创建当家事”的社会共识。作为市民,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实施不文明行为,将承担哪些后果?从即日起,我们将结合《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大家进行宣传。
基本规范之一:维护公共秩序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购物购票、等候服务和进出各类公共场所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
(二)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赤胸裸背、不大声喧哗;
(三)参加或者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节日庆典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观赏礼仪,文明喝彩助威;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不躺卧公共座椅;
(五)禁止从建(构)筑物中抛掷物品,不侵占公共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侵占、损毁无障碍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兜售、发放物品;
(六)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敲锣鼓、拉二胡、吹唢呐、唱歌(戏)、打陀螺、甩鞭子等文体休闲活动,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定或者行为公约,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不文明行为会承担哪些后果?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从建(构)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人未宣传告知、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发现抛物行为未予以劝阻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文体休闲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对活动组织者或者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