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基本规范之三: 文明出行

2024-06-12 16:18   秦楚网   王泽昆

基本规范之三:文明出行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车辆通过斑马线礼让行人,积水路段减速慢行,不抢行逆行,不加塞插队,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不违规使用灯光、喇叭,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在人行道、盲道上骑行;

(二)有序停放车辆,不侵占人行道、盲道和他人车位;临时停靠路边的,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服从交通劝导,不乱穿马路,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不在车行道内行走、招揽乘车,不在机动车道上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代步工具;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正常驾驶,不争抢座位,不在车厢内食用刺激性气味食品,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不文明行为会承担哪些后果?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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