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经营管理者或者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制止;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的,由对该禁烟场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