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四

2024-06-12 16:26   十堰日报   王泽昆

养犬不办登记证 最高罚款1000元

  近年来,城市养狗的市民越来越多,遛狗不拴绳、携宠物犬乘坐交通工具、犬声扰民、犬只咬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时有发生,极易引发各类矛盾,市民反映较为强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为规范市民养犬行为、治理不文明养犬,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记者查阅本地媒体近年来相关报道发现,不文明养犬扰民伤民事件时有发生:

2016年5月的一天,张湾区红卫街办石桥村一男子养的藏獒突然发疯,接连咬伤两个人,连主人也被咬伤。最终,藏獒被警民合力捕杀。

2016年8月17日,一女士在市人民广场遛狗时松开了狗链,奔跑的狗将晨练的市民柯老太撞倒在地,致其高位截瘫。

2018年7月的一天,市民陈女士的儿子在铁二处小区内篮球场打球时被一只狗咬伤小腿,治疗费花去9000元,却找不到狗的主人。

违规养大型猎犬恶犬,放任大型犬在小区、人行道撒欢,把公园、操场当成遛狗场所,把公共绿地、公园草地当成犬只大小便的“公厕”、在小区遛狗不牵绳……诸如此类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不胜枚举。

《条例》规定,单位、个人应当文明养犬。在县(市、区)建成区内养犬或者从其他区域携犬只进入的,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要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按照公安机关管理规定申办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外出时为犬只戴牌,束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路人,即时清除犬粪,乘坐电梯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其具体品种、体高标准等,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不得在机关、学校、医疗机构、集体宿舍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养犬;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机构、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及候车(机)室、商场、超市、酒店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不得遗弃犬只、随意丢弃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尸体,犬只尸体应当送至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代为无害化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携犬只外出时未及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随意丢弃或自行掩埋犬只尸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清除,可以并处警告、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不办理养犬登记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携犬只外出未束犬链(绳)牵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区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机关、学校、医疗机构、集体宿舍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内养犬或携犬只进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纪枫波)

相关阅读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