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措施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通知》也从统一房屋买卖合同等不同层面对房地产市场管理进行规范与完善。
措施1:统一房屋买卖合同
推行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缴纳税费、办理贷款、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均须使用住建部门制定的统一合同,凡不使用统一规范的买卖合同,视为“阴阳合同”。
措施2:放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取消过去固定的监管账户,由购房者自主任选任何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监管银行,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不被损害。
措施3:规范中介机构的办事程序
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发布《办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程序的明白纸》,让中介机构和办事群众了解办理交易与登记的程序,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避免中介机构巧立名目乱加价乱收费。
措施4: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
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上岗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
措施5:建立房地产中介管理平台
更新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服务平台,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建立中介机构和人员档案;发布中介信用档案、受理举报投诉并处理反馈。进一步提升各县(市)区的联网功能,让群众随时查询对中介机构所关注的信息,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
措施6:发挥房产行业协会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建立良好的中介行业秩序。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资格考试,对违法违规严重的从业人员建议所有会员单位对其禁用。
9类违规行为 情节严重将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
《通知》明确,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罚款、记入信用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关闭门店并责令为期一个月的整改、暂停其所有连锁门店的网签资格、取消网签资格、直至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规行为1:编造散布谣言
对编造散布谣言、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中介机构,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监控,第一时间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澄清,对编造散布谣言的中介机构立即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
违规行为2:发布虚假房源
中介机构不经委托人同意且不到住建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发布的房源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从业人员不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的房屋不能及时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等行为。
违规行为3:赚取房源差价
中介机构不能及时签订委托合同,不能做到对房源“明码标价、一套一标”;欺上瞒下、垄断房源、哄抬房价、吃房源差价等行为。
违规行为4:挪用交易资金
中介机构未按要求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账户;从业人员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侵占、挪用、拖延支付房产交易资金等行为。
违规行为5: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中介机构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的行为。
违规行为6:违规代理销售
中介机构违规代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为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违规行为7:违规规避税费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帮助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倒卖纳税预约号码等违规违法行为。
违规行为8: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备案进行经营
对既未取得营业执照又未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黑中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引导购房人选择经过备案的诚信规范的中介机构,发布风险提示,建立举报制度。对“黑中介”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取缔一个,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
违规行为9:已取得营业执照逾期未备案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关闭所有门店,直至达到备案条件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后方可重新营业。
今后一旦发现房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不及时从门店网站撤除已售房屋的行为都可以举报投诉它。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一旦出现编造散布谣言、发布虚假房源、赚取房源差价、挪用交易资金等9大类违法违规行为,将被给予轻则书面警示,重则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