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04-10 10:07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张荣菊

今年以来,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扎实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治理行动,着力纠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压紧压实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和服务平台责任,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竹山县城关镇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9日,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含网络)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操作间地面积油、积水,厨具、餐具设施设备未经清理清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本案聚焦经营场所环境不卫生问题,是“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典型表现。环境卫生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基础保障,地面油污积水、设施设备长期未清洗,不仅容易滋生细菌、招引虫鼠等,更直接威胁到食品加工过程的安全。对于网络餐饮经营者而言,后厨是消费者“看不见”的环节,环境卫生更需严格自律。本案的查处,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将环境卫生管理纳入日常经营的重要环节,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从细微处做起,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二:竹山县城关镇某入网经营快餐店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9日,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快餐店采购的“爆浆糍粑”“香脆藕盒”等冷冻预包装食品,未查验留存供货者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本案聚焦食品原料采购环节的进货查验义务,是“食品安全不达标”问题的典型表现。进货查验并非“走过场”的形式要求,而是确保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可控的关键防线。作为网络餐饮经营者,采购环节的疏漏可能直接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向消费者,且线上销售模式下消费者难以追溯源头,风险更为隐蔽。本案的查处,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做到“票证齐全、来源可溯、批批对应”,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杜绝“来路不明”的食品进入餐桌。

案例三:竹山县城关镇某面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即上岗操作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5日,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面馆通过网络餐饮平台和实体店开展经营活动,一名从事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无法提供有效期的健康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本案聚焦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合格问题,“健康证明”不是“一次性证件”,而是动态管理过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入网餐饮单位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动态核验,确保“持证上岗、人证相符”。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定期核查员工健康证明的有效性是对消费者健康的保障。本案的查办,不仅提醒餐饮单位需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核查员工健康证明的有效性,更是推动网络餐饮监管保障完善,让消费者点得放心、吃得安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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