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晴热天气条件下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500米内的区域和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苗圃、林业生产基地。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集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等。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祭祀等。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篝火、烧烤、野炊、放孔明灯、烤火取暖等。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严禁枪械、电网狩猎。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六)严禁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防虫防疫、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七)严禁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在林区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
(八)严禁破坏、盗窃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严禁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在防火阻隔带内非法种植农作物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九)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登记、检查,落实火种、火源上缴和寄存工作,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林业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719-4225189,县林业局值班电话:0719-4221219)。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竹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