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须知

2024-07-08 15:19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张荣菊

一、适用的情形:十堰缴存职工或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购房,或十堰缴存职工在省内购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满1年以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能提供已取得不动产证的其他房产提供足值抵押。

二、主借款人范围:原商业贷款借款人、配偶、共借人;婚前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婚后任意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均可作为借款人;离婚后房屋产权合法拥有人。

三、贷款条件:按规定足额缴存公积金,转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有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额度:按照还款能力测算可贷额度且不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或原商业贷款结清最后一次还款额,最高不超过72万元。

五、贷款期限: 1-30年,且不超过原商贷的剩余期限。

六、贷款利率:首套房五年期以内(含)2.35%,五年期以上2.85%;二套房五年期以内(含)2.775%,五年期以上3.325%。

七、办理流程

(一)向公积金中心、原商业贷款银行咨询申请转贷;
(二)原商贷行出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确认函》及还款计划表或原商贷结清凭证(一年以内);

(三)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提交审批;

(四)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五)注销原商贷抵押登记。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竹山办事处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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