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调动外卖骑手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鼓励其在取餐过程中主动发现并报告餐饮服务环节的风险隐患,畅通食品安全举报渠道,推动行业诚信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竹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配送服务的骑手,在取餐、送餐等工作过程中,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所提线索经核查属实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举报奖励范围
(一)“幽灵外卖”问题: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含小餐饮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台线上公示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与食品经营许可地址不一致的;租借或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伪造门店照片的;平台资质审核不严,允许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资质不符的商家入驻经营的。
(二)经营资质造假问题: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借用或冒用他人证照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健康证明的。
(三)经营场所环境不卫生问题:食品处理加工区环境卫生严重脏乱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在食品操作区外加工食品的;清洗消毒不规范的。
(四)食品安全不达标问题:使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的;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假劣和病死毒死肉类、添加非食用物质的。
(五)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合格问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或健康证明过期的;经营者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
(六)其他情形:存在其他较为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及饮食安全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条 举报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举报人为实名认证的外卖骑手;
2.提供清晰照片、视频或具体文字描述、位置精准,能反映问题事实;
3.线索具体、可查,且未被监管部门事先掌握;
4.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属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5.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无法核实其外卖骑手身份的;
6.举报内容模糊、无法查证,或所反映问题不属实的;
7.所举报问题在举报前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或正在查处的;
8.举报线索并非在本次取餐、送餐过程中即时发现并现场拍摄的(如使用非现场照片、他人转述、历史存档材料等)。
9.同一骑手就同一问题重复举报的;
10.举报人与被举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涉嫌恶意举报、敲诈勒索或不正当竞争的;
11.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形。
第四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事项由两个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不予重复奖励;
(二)唯一性原则: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事实认定原则:核查结果与举报内容完全不符的,不予奖励;部分相符的,仅对有效相符部分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与方式
(一)资金奖励。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高风险隐患线索:举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幽灵外卖”)、第(二)项(资质造假)、第(六)项(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不论最终作出何种行政处罚,每条奖励200元。
2.一般风险隐患线索:举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经营场所环境不卫生)、第(四)项(食品安全不达标)、第(五)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合格)线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奖励:
经核查属实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条件的,每条奖励30元;
经核查属实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条奖励50元;
经核实属实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每条奖励100元。
3.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奖励标准、额度要求另行核算奖励,不适用本办法前述固定金额奖励。
(二)平台激励。实行积分奖励制度,平台运营方根据举报贡献度给予积分奖励,积分可兑换现金、骑行装备、话费充值及平台专属权益,并设立日常履职加分、评优倾斜及约束机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平台方另行制定并执行。
第六条 举报奖励流程
(一)举报接收与分派:举报人按要求完整提供举报线索。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统一接收、初审,并按属地分派至相关监管单位核查,同时将派单信息抄送餐饮服务监管股。
(二)线索核查与反馈: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派单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举报人。核查确认违法事实后:
对于不予立案的,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报告报送餐饮服务监管股;
对于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送餐饮服务监管股。
(三)奖励审核与发放:对于核查属实但不予立案的举报,餐饮服务监管股应在收到核查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发放30元奖励。对于立案查处的举报,餐饮服务监管股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处罚种类核定奖励金额,通知举报人申领。
举报人应在收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信息申领奖励。逾期未申领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金由财务审计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七条 举报奖励渠道与要求
(一)举报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1.涉嫌违法主体的准确名称、地址(包括网络平台、店铺名称及实体店地址);
2.具体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和情形;
3.能够清晰显示违法事实的图片、视频等完整佐证材料;
4.举报人本人有效联系方式、所属配送平台信息,以用于身份核验及奖励发放。
(二)骑手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进行举报:
1.电话举报: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热线,或我县“事事顺”热线0719-4456789;
2.现场/信函举报:前往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10号)餐饮服务监管股现场举报,或通过信函邮寄至上述地址,注明“网络餐饮举报”。
3.“随手拍”举报:通过扫描我局另行发布的专用二维码进入“随手拍”页面提交线索。

外卖骑手“随手拍”扫码入口
第八条 权益保护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做好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严禁将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经营主体及无关第三方人员。
(二)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经营者不得以解聘、调岗、变更合作协议、限制派单等方式,对举报骑手进行打击报复。骑手遭遇打击报复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相关主管机关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外卖骑手对所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举报等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市场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全额追回。
第九条 经费保障
举报奖励资金统一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由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管理、审核发放,全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解释与施行
本奖励办法由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