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

2026-05-12 08:45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张丽君

为进一步规范宝丰镇集镇秩序环境,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维护市民出行安全,营造更加文明有序的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宝丰镇车辆停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规范区域

宝丰镇集镇主次干道(南大街、北大街、施洋路、滨河路、桂香路、市场路等)、消防通道、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医院、公园等周边路段及公共区域列为重点管理区域,依法加强车辆停放管理。

二、车辆停放规范

1.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在指定停车区域(老派出所院内、老消防队院内、资规分局院内、老童心幼儿园内)规范有序、按位停放,不得占道、逆向、跨线停放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2.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停放车辆,严禁在人行横道、盲道、路口、公交站点、急救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车辆。

3.非机动车应当整齐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公共活动空间。

4.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和相关停车区域管理方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完善停车设施与标识引导,维护现场停车秩序。

5.城市主次干道、支路、消防通道、桥梁及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全天24小时禁止货车违规占用道路停放。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停靠的,应当即停即走,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临时停靠期间必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双闪),并在车辆后方适当位置严格按规定设置安全提示设施。

6.加强老旧小区周边夜间停车的柔性管理,在老旧小区周边具备条件的次干道、支路,允许市民于夜间21:00﹣次日7:30,单排、顺向停放;停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影响消防及应急救援车辆进出,不得占用公交站点、人行横道、交叉路口,不得妨碍周边停车场的车辆正常出入及驾驶员视线。

三、管理服务措施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将加强日常巡查与劝导,及时提示不规范停车行为。对于影响通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规停放车辆,依法采取劝导、处罚、拖移等措施;占用消防通道、拒不配合管理的,依法予以拖移。对违规停放的货车,将依法予以处罚;妨碍交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直接拖移车辆。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需要全体市民共同维护。请广大车主自觉遵守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安全、畅通、文明的城区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竹山县宝丰镇人民政府

竹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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