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社会救助政策答疑

2026-03-03 17:15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张丽君

一、城乡低保

(一)居民如何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

答: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或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提出申请。

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持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人员,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低保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信息核对)——乡镇审核——在所在村公开公示——乡镇审批——资金发放。

(三)低保金的确定和资金发放?

答:城乡低保实行按标施保。保障金额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保障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其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特殊困难人员可由各地按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低保金。

当前,竹山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8220元/人/年(685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6180元/人/年(515元/人/月)。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民政局按月出具发放花名册,报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社会化发放到低保对象惠民“一卡通”账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特困供养申请及审核确认程序?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或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程序同低保审核确认程序。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包括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愿选择供养方式。对有集中供养意愿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象,除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集中供养的,要100%实行集中供养。

(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答: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其中:集中供养对象供养金统一拨付到农村福利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发放到对象本人账户,用于保障特困人员日常基本生活;照料护理费发放给监护照料人,用于为分散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监护照料服务。

当前,我县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737元/人/月,照料护理费250元/人/月;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89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480元/人/月。

三、低保边缘家庭

(一)什么是低保边缘家庭?

答: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怎么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答: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或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提出申请。

(三)低保边缘家庭怎么认定?

答: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审核确认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认定标准执行。

(四)低保边缘家庭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答: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根据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的困难类别和困难程度,依规给予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

四、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一)预警标准及认定条件?

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群众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预警人员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对象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程序?

答:认定流程为,按“依申请”救助原则,预警人员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救助经办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有效期为身份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以享受的救助待遇?

答: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未参保的,县医保局应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其参保动员工作,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参保缴费的,县医保局对其身份认定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落实相应救助政策;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依申请救助。

县民政局将预警人员全部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帮扶措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符合低保、特困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可按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保障范围。获得医疗救助(含依申请救助)后,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时,民政部门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直接依据其困难情形给予救助。

五、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

答: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4.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总额不低于家庭总收入。

(二)刚性支出包括哪些支出?

答:申请家庭刚性支出包括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的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保障支出。支出认定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以享受哪些救助待遇?

答: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效期12个月。在认定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政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的,按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六、临时救助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依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划分为急难型、过渡型、支出型三类。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①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②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依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③因家庭或个人发生重大困难情形,在申请、等待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给予救助的;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难情形。

2.过渡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特殊困难,依靠家庭或自身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阶段性困难的个人。主要包括:

①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②毕业一年内无法就业,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独立生活的大学生;

③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两年内未能融入社会,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依靠自身或家庭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人员。

3.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刚性支出(按《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包括:

①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2倍的特困人员;

②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的低保家庭;

③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

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⑤通过县级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一事一议”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三)临时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统筹考虑困难类型、困难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以内。

2.过渡型救助对象。根据实际困难情形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以内,且年度内救助不超过1次。

3.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对象类别、支出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分档确定。其中,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人均救助金额分别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9倍、12倍。

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根据家庭刚性支出总额与家庭总收入比例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比例为200%以下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比例为200%-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9倍;比例超过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

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人数×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救助倍数。

对通过“一事一议”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以及遭遇重大生活困难,人均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的困难家庭,均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四)临时救助的审批和资金发放?

答: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临时救助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紧急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对急难型救助,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可“先行救助”,原则上2日内救助到位,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审公示,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在10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过渡型救助,要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入财产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确认等程序。

对支出型救助,已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人口可不再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按照《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核实其刚性支出情况。

以上政策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如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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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民政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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