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用人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44号)有关要求,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70元。
二、我县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县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