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竹山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06-19 09:09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卢波

一、征求意见建议期限

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2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在限期内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将修改意见建议进行反馈。

联系方式:0719—4223357        737652276@qq.com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

 

竹山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对我县经济建设、生态建设、文化建设、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以及促进本县对外友好交往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县户籍人士,鼓励其进一步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国内非本县户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友好人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授予“竹山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我县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促进我县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作发展,与中国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县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本人或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县投资项目科技含量较高,或在推进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促进我县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金融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六)为我县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我县保护生态环境、服务南水北调方面,贡献突出的。

(八)为我县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推荐“竹山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近3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七)其他不予推荐的情形。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竹山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由竹山县人民政府主办。

第五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荣誉市民人选,由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推荐,自觉接受社会、媒体、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荣誉市民人选属非本县中国公民的,根据其所作突出贡献所处的行业领域,由相关县级主管部门或受益单位推荐;属港澳同胞和外国人的,由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推荐;属华侨、台湾同胞的,由县委统战部推荐。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县委统战部及相关县级主管部门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

(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四)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举行授予仪式,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荣誉市民证书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章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三章 待遇和管理

 

第六条竹山县荣誉市民待遇如下。

(一)应邀参加以竹山县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承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的,享受贵宾礼遇。

(二)可在县内公立医疗机构优先就诊。

(三)其子女可按意愿优先安排入读本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幼儿园。

(四)如本人获得国家级或国际性的重要奖项和荣誉,以县人民政府名义道贺。

(五)免费游览竹山县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景区。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七条撤销荣誉。

已获“竹山县荣誉市民”称号的,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由原推荐申报单位提出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有严重损害荣誉市民称号行为,须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

(三)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其荣誉市民称号的。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荣誉市民推荐工作启动时,由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推荐条件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各荣誉市民推荐申报单位应建立荣誉市民档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汇总。

第十条县财政局按规定做好开展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的经费保障。县审计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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