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周知!湖北省2025年老旧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来了

2025-05-14 09:46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陈芳

为落实好国家“两新”加力措施,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规范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近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湖北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标志着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正式启动。

一、补贴范围

202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公安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道路运输证》,排放标准为国四及以下的营运货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更新的,分档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一)车辆报废补贴:提前报废〔距强制报废期1年(含)以上〕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货车。

(二)报废更新补贴:提前报废〔距强制报废期1年(含)以上〕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货车,并更新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新购专用车辆补贴: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目录批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补贴政策:

(1)2025年1月1日(含)后转移至我省的;

(2)2025年1月1日前报废的;

(3)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

二、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二)提前报废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下表。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

每辆车补贴3.5万元。

三、补贴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资金申请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 申请新购置专用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上述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车辆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注册日期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二)材料审核

1.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提交资料进行要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进行补正。资料要件审核通过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填写《老旧营运货车信息汇总表》(附件2),每周将申请表和《老旧营运货车信息汇总表》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对报废更新货车《道路运输证》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制作《老旧营运货车信息汇总表》,同步推送同级公安交管、生态环境、商务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审核相关信息(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注销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排放标准信息、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相关部门审核签章反馈的《老旧营运货车信息汇总表》,核定补贴资金,并在《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填写“审核后拨付资金”金额,同级财政部门完成最终核定并签章。资金核定完成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受理申请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

(三)资金拨付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来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及时拨付资金,并抄送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省财政厅向各市州预拨部分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级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清算。

四、监督管理

(一)明确工作要求。交通运输、发改、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两新”工作部署,督促地方推进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原则上不再办理国三及以下营运货车转籍过户,到年底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货车。同时做好全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相关信息收集和数据统计工作。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以及绩效管理和监督。对经查实发现申请人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

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违规企业和个人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各地要积极宣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政策,并设立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要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实施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发〔2024〕59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扫描二维码查看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2《老旧营运货车信息汇总表》

 

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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