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安全生产执法警示案例(第一期)

2025-04-09 08:49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王锐

一、标题

县应急管理局对竹山县某某新零售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存放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二、关键词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场所行政处罚

三、要旨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不得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

四、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竹山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相对人:竹山县某某新零售店,

事由: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2025年2月27日14时30分许,竹山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一处民房内储存有烟花爆竹,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接到举报后竹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现场核查发现竹山县某某新零售店在持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外一栋3层楼房一楼房间内存储了16个烟花、9盘直径80厘米的鞭炮以及15件吉祥如意地毯红鞭炮,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发现的违规储存烟花爆竹进行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转移至竹山县某某新零售店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调查认定,竹山县某某新零售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不得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的规定,且竹山县某某新零售店在交通枢纽主干道存储大量烟花爆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或者爆炸,将直接影响该区域内居民人身安全和交通安全。决定给予竹山县某某新零售店: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准地点之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对烟花爆竹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七、法条链接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不得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

竹山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执法案件公示(一)(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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