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县应急管理局对夏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行政处罚案。
二、关键词
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处罚
三、要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四、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6日17时20分许,我局接群众举报称:“车牌号为鄂CJ6789危化品运输车正在竹山县城关镇莲花名苑小区附近货车加油,涉嫌非法经营柴油。”接到举报后我局迅速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经初步核实,当事人夏某某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竹山县应急管理局于8月30日对夏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五、查处理由和结果
竹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夏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夏某某对调查情况无异议。存在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024年9月27日,竹山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夏某某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柴油0.7吨,没收违法所得捌仟柒佰陆拾元(8760.00),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00)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有害、腐蚀性和易爆易燃等性质。生产、储存和使用不当会对人体和环境产生极大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风险高责任大,必须依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视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置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必须依法打击从严处理。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确凿充分,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在查明违法事实后,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既彰显了竹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打击态势,也持续强化了震慑效应。
七、法条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库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