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堰市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前期竹山县卫健局对竹山县第二人民医院创建二级综合医院中前置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依法设置与执业
1.医院规模和基本设置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所要求的医院标准。
2.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无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形;医院命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时校验,诊疗活动未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未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未承包、出租药房,未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未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
3.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未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无未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
5.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无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而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的情形。
6.未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无未经许可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技术的情形。
7.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未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未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8.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
9.未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无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0.未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所开展的医疗新技术均通过技术评估与伦理审查,未造成严重后果。
11.未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未违规购买、储存、调剂、开具、登记、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使用无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12.未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无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或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3.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无未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未依法履行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报告等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4.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无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形。
15.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无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
1.积极完成对口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公共卫生任务等政府指令性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分级诊疗政策。
3.医院领导班子未发生严重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事件,医务人员未发生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群体性事件。
4.无发生重大价格或收费违法事件,以及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形。
5.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相关要求,无提供、报告虚假住院病案首页等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申报材料和科研成果的情形。
三、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
1.未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直接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判定的重大医疗事故。
2.未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3.无发生因重大火灾、放射源泄漏、有害气体泄漏等被通报或处罚的重大安全事故。
4.无发生瞒报、漏报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行为。
5.无发生大规模医疗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以上内容公示7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1日至19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向竹山县卫健局反馈,联系电话:4225465。
竹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