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安全生产执法警示案例(第三期)

2024-10-08 17:19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王锐

一、标题

竹山县应急管理局对湖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二、关键词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隐患管理、未持证上岗、行政处罚

三、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3日,竹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再对湖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十巫高速溢水至镇坪段2#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检查时发现有3名工人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施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湖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黄某某、宋某、宋某某)未持证上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检查当日执法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执法大队于8月16日对湖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五、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调查认定,湖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对湖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建筑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023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于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将严肃处理。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焊接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无证焊接、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焊接时未清除周围可燃物等这些违规焊接作业是被明令禁止的,施工单位在进行焊接、热切割等动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及时清理作业环境,务必与周围可燃物、易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开展动火作业,要全过程落实现场管控措施,确保作业安全。案件办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采取先核实在立案的方式,有效保证了案件办理质量和提高了执法警示效果,使被处罚对象在思想上受教育,生产经营中更守法,从思想上提高了安全认识。

七、法条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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