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用人单位、广大人民群众: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查实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移交至相关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严肃处理;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在用工问题和专项检查期间同步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重点对烧烤店、KTV、小吃店等餐饮娱乐业及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工地非法使用童工行为“零容忍”,从严从速打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与参与。发现县域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线索的,欢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719-4230112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