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维修企业经营业户: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14》的相关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经相关部门反映和数据比对,我县部分从事机动车维修企业取得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手续后,未向县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备案。为确保我县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有序,请竹山辖区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业主,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14》的要求,及时向竹山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备案。备案政策咨询和申报流程可咨询竹山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联系人:代勇
备案指导单位:竹山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19-422512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pdf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14.pdf
竹山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