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无需驾驶证”、价格低廉、操作简便、实用性强、保险便宜,这些隐性特点使得备受争议的电动三轮车深受老百姓喜爱,遍布城市农村的大街小巷,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此类案件中,电动三轮车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需不需要驾驶资格并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案例。
2023年5月,胡女士花费5000元在某电车销售行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23年8月,胡女士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张某受伤后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委托鉴定机构对涉事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车辆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随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女士无证驾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9月,胡女士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30余万元。
胡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理赔,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鉴定为机动车,投保的是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胡女士无证驾驶为由拒赔。2024年5月,胡女士以涉案电动三轮车变成机动车且车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为由,将某电车销售行诉至法院。
车行辩称,发生此次交通原因并非车辆质量问题,而是胡女士操作不当,整个交易行为中不存在误导,其只是交付了能正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至于胡女士是自驾还是代他人购买与自己无关,更无法预料驾驶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拒赔,胡女士应起诉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胡女士在电车行购买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证明该车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车国家标准,存在产品缺陷。胡女士驾驶所购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因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女士无证驾驶且未停车让行,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车辆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电车销售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事故事实,未停车让行是事故的主要成因,即便胡女士所驾三轮车符合电动车国家标准,仍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缺陷电动车只是增加了使用中潜在的危险性,同时因驾驶该车辆致人损害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客观上也加重了胡女士的赔偿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力的大小,酌定由电车销售行对胡女士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电车销售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案涉三轮车的生产者追偿。现判决已生效,电车销售行支付了全部案款。
法官提醒:机动车无论整车质量还是最高行驶速度、制动等方面与非机动车有不同要求,同时由于驾驶机动车操作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大,驾驶人必须取得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而驾驶非机动车危险性相对较小,技术难度低,依法不需要取得驾驶证。至于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工信部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驾驶此类车辆需要考取相应的驾驶证,车辆要注册登记悬挂号牌、购买交强险方能上道路行驶。消费者在购买电动三轮车时,切勿相信“不用挂号牌、不用考驾照”的虚假宣传。作为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除守法诚信经营,更应肩负社会责任,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同时对车辆类型、使用性能、技术参数、行驶条件等进行明确的警示说明,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标准的车辆保险。不得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车,不得隐瞒事实误导消费者,否则因制造、设计、警示等产品缺陷使得车辆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产品缺陷与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生产者和销售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方治平 余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