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4-08-16 17:04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王锐

: 为支持培育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加强全县新型工业用地(MO)管理,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快速集聚,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13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产业用地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16号)及《十堰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发〔202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用地内涵和用地分类

(一)用地内涵。新型工业用地(MO)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用房包括建设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生产、研发、设计、产品测试检验检测、勘察等功能用房。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工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生产服务、商务办公、生活服务等功能用房,其中包括食堂、超市、宿舍及员工倒班房等服务功能用房。

(二)用地分类。新型工业用地(MO)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工业用地(MO)”中类。对应《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即在二级类1001工业用地下,增设三级类“新型工业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备注为“新型工业用地(MO)”。

二、建立管理机制

建立竹山县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联席工作机制。联席会议负责对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申报、办理、分割转让、履约管理等事项进行审查监管,重要事项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席机制由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竹山分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指导服务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对项目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结果,制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等投入产出指标;

县科技经信局负责制定新型工业准入目录,牵头开展达产验收、履约协议监管等工作;

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协议洽谈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办理项目落地后施工许可、消防审批、牵头组织联合验收等;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业主单位办理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

县资规局负责新型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项目规划、供地、分割转让审批、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市生态环境局竹山分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相关工作。

三、项目准入

申请新型工业用地(M0)的企业原则上应不涉及违法建设或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新型工业用地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产业业态、项目选址、建设内容(产业用房及配套用房功能、面积、分割转让比例、公共标准厂房等)、申报主体资格、项目效益(预期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强度、亩均达产税收等)、建设周期等。存量用地申请按照M0进行开发建设的,其申请报告中还应包括前期招商协议履行情况。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产业准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产业类型应符合全县产业体系目录,并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及无污染生产等产业业态功能,并满足节约集约用地。

(二)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须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三)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四)年均产值不得低于300万元/亩。

(五)税收不得低于15万元/亩。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由属地提出申请,县发改局根据上述指引负责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准入的审查工作,审定准入主体资格、项目选址、产业类型、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并出具认定意见,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进行议定。

四、强化规划管控

规划工业用地(M1、M2、M3)转新型工业用地(M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纳入控规维护程序调整,并在“一张图”备案;其他用地转新型工业用地(M0),按照控规修改程序办理。

政府储备地按照新型工业用地(M0)进行供应的,应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后,明确规划设计条件;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M0)的,还应履行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程序。

新型工业用地(M0)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竹山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2,不高于2.0。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机场净空控制等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业引进需求和规划方案,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计容面积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60%,配套用房计容面积不大于总计容面积的40%。配套设施按照适应性原则相对集中布局。产业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商务办公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五、规范供地管理

(一)供地方式。新型工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M0用地和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用地。竹山县M0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领导小组会审以后,提请县政府审批,并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新供应M0用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也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公开供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存量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M0)的,须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新型工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价格与原用地土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如差额出现负值,政府不予退返土地出让金),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出让年限可弹性设定为20-50年,原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二)出让(租赁)价格按以下公式核算:

方案一:新型工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租赁)起始价格按照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倍确定。

方案二:新型工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租赁)起始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P=N×〔M/50+15%×(C×S/40)×(1+Q)]

其中:P为新型工业用地(M0)出让(租赁)土地价格,N为新型工业用地(MO)土地出让(租赁)年限,M为同地段工业用地50年期市场评估价格,C为同地段商务办公用地40年期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该地块总计容面积,Q为可分割转让比例。

存量地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M0)的,项目开发主体须按新型工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价格与原用地土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如差额出现负值,政府不予退返土地出让金。

新型工业用地(M0)供地事项,由县资规局将项目申请、项目准入审查意见书、供地方案等材料一并报联席会审议、并报县规委会审定。

新供应新型工业用地(M0),由县科技经信局与竞得人签订《履约协议书》,县资规局与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存量用地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M0)的,规划设计条件调整方案及变更协议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科技经信局与产权主体签订《履约协议书》,县资规局与产权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企业及时缴清土地出让金,税务局负责出让金征缴工作。

新供应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公开出让文件中,应明确可分割转让的比例。

新型工业用地(M0)实行“标准地”供应,推动带方案出让。

六、合理分割转让

(一)转让条件。竣工后的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经县政府审查同意后可以分割转让,产业用地(房)的受让人应当是独立法人单位,且符合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类型、投资和产出指标等准入条件。

(二)转让要求。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面积的50%,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且满足消防和结构安全要求。配套用房可以分割转让,但须与产业用房相挂钩,受让单位购买配套用房的计容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持有产业用房计容面积的比例,分割登记可按套(间)固定界限细分基本单元,且满足消防、结构安全及功能要求。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分割转让由县资规局牵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出分割转让方案后,向县资规局提出申请;

(二)召开联席会议,由联席机制成员单位讨论后同意的,报县规委会审议;

(三)县规委会审议通过的,由县资规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后续手续。

七、强化履约管理

(一)签订履约协议。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内容、建设时序、自持比例、投资强度、年产出比、税收贡献、节能环保、分割转让要求以及相应的违约处置措施等相关条款。土地成交后,竞得人应与属地政府签订《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协议书》,再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落实达产验收。由县科技经信局牵头,组织发改、招商、资规、税务、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成立新型工业项目达产验收评估工作小组,制定达产验收标准,并根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

(三)强化日常监管。县联席机制成员单位负责新型工业用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售、转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新型产业用房的,或者验收后有加建改建等违法情形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县综合执法局依法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拆除。

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管理,防止变相的房地产开发或改变用途。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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