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县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2024-07-31 11:56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王泽昆

为切实加强我县殡葬管理,依法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耕地和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民政部等1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十堰市火葬区范围的批复》(鄂政函〔2019〕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深化殡葬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竹办发〔2024〕2号)要求,县民政局于2024年7月24日上午举行了《关于规范我县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并予以公布: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2024年5月31日,县民政局在“今日竹山网”通知公告栏目上发布《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建议。

2024年7月16日,县民政局在“今日竹山网”通知公告栏目上发布了关于举行《通告》听证会的公告,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方式等相关内容。

2024年7月23日,县民政局在“今日竹山网”通知公告栏目上发布了《通告》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公示,公布了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以及参会人员名单。

二、听证会召开情况

听证会于2024年7月24日,在县人社局12楼会议室召开(原定于县民政局12楼会议室,因设备故障,临时更换会议场地),会议由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师卫担任主持人和发言人,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徐东扬担任听证监察人,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股周玲、朱小娇担任听证员,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周峰担任记录员。县各部门、乡镇、村共有41名听证代表(实际到会41名)和2名旁听人(实际到会2名)参加听证,符合法定要求。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参会代表。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由发言人对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由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建议以及提问,然后由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给予答复。    

(六)发言人作总结;    

三、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建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到会的听证代表进行了准备充分、联系实际、观点明确的发言,原则上对《通告》均表示支持,总体认为《通告》的发布,将为规范我县殡葬管理、促进殡葬事业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经过梳理,听证代表共提出建议和意见14条,经将意见建议归纳汇总为11条 ,其中采纳5条,不予采纳6条。

(一)采纳的意见建议(共5条)

1.针对《通告》第二条中:“逝者一律进入公墓安葬”有很多村没有公墓,特别是柳林、官渡有些地方是保护区,不能建设公墓,逝者怎么安葬。

此建议予以解答。一是我县正在加紧建设公益性公墓,根据目前建设情况,2024年底前将实现中心村公墓全覆盖。二是《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此规定已对上述情况作出明确解答。

2.针对《通告》第二条中:“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 500 米以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 500 米以内建造坟墓。”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使用法规原文。

此意见予以采纳,表述为:“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与《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表述一致。

3.针对《通告》第七条中:“免除灵车遗体基础接运费用(含遗体上下车人工费,减免里程范围限城关镇区域内,超出里程按相关规定收费,由丧属承担)”中减免里程范围限“城关镇区域内”,与火葬区范围不一致,建议改为“火葬区区域内”。

此建议予以采纳。表述为“免除灵车遗体基础接运费用(含遗体上下车人工费,减免里程范围限火葬区区域内,超出里程按相关规定收费,由丧属承担)”

4.针对《通告》第八条中:“我县殡葬服务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须经市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公开公示、明码标价、接受监督,尊重群众消费意愿。”收费标准须经县发改部门审核批准。

此建议予以采纳。表述为:“我县殡葬服务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须经县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公开公示、明码标价、接受监督,尊重群众消费意愿。”

5.针对《通告》第九条中:“对违反本通告所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明确了暴力威胁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置,没有明确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置方法,且法规罗列过多。

此建议予以采纳。表述为:“对违反本通告所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其他不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对应处置方法,参照执行,不用赘述,同时在第十一条中明确:“通告未明确事宜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共6条)

1.针对《通告》第一条中,火葬区的划定是2019年省政府批复的,与当下竹山县域发展不匹配,重点水源区、国省道沿线、中心集镇可考虑纳入,但是目前火葬区很多村组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够便利,群众治丧费时费力。

此建议暂不采纳。在无新的火葬区划定文件出台前,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执行,县民政局将相关情况报予县政府决策。

2.针对《通告》第一条:推行火葬对节约土地资源,节省殡葬成本,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移风易俗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应当推行。但是上庸镇南北坝中有9个小组2000余人,均地处偏远,尤其是南坝村余家垭子、保安、红花;北坝太阳坡、王家坪、龙王滩等区域隔河渡水,两个村(社区)全域推行火葬,从群众接受度、实际操作等方面难以实行,建议将集镇区域纳入,偏远村组暂不纳入。建议在推行火葬方式和火葬区范围上,根据乡镇和村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合理设置过渡期。同步加强宣传引导,研究出台更大力度惠民政策和执法措施,有序引导群众接受,避免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冲突(随州事件仍在发酵)。

此建议暂不采纳。在无新的火葬区划定文件出台前,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执行,县民政局将相关情况报予县政府决策。

3.针对《通告》第二条中:“严格按照标准建造坟墓,提倡使用卧碑,鼓励不留坟头”。要考虑城市规划区、全县范围内新增坟墓要明确平坟卧碑。

此建议不予采纳。因建造坟墓《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相应标准,但对于墓碑的标准并未规定,因此只能提倡平坟卧碑。

4.针对《通告》第二条中:“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 500 米以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 500 米以内建造坟墓。”表述不精准,有不在此范围内的土地,有群众私自买卖建造坟墓,建议改成“禁止在公墓以外地区安葬逝者”。

此建议不予采纳。《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无“禁止在公墓以外地区安葬逝者”相关表述。

5.针对《通告》第七条中:“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对采取树葬、草坪葬、花葬等骨灰撒散不占地、不单独留标识、不使用骨灰盒处置骨灰,奖励1000元/例。”建议提高标准,以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建议明确火葬推行后,火葬区持有棺木处置回收标准。

此建议暂不予采纳,暂无相关规定,县民政局将相关建议提请县政府讨论后以执行文件为准。

6.针对《通告》第七条,实行惠民殡葬政策,建议将特困供养对象死亡丧葬补贴与火葬推行政策相结合,2024年6月后,特困供养对象丧葬补贴标准为一次性发放11580元,此项补贴发放可考虑与鼓励火葬政策相挂钩。

此建议不予采纳。无相关规定,可鼓励主动火葬。

四、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县民政局将在《通告》中进行修改和完善,作为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依法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审定。

  附件:关于规范我县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听证会修改稿).docx

竹山县民政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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