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包贩卖毒品危害小?竹山法院打击毒品犯罪“零容忍”

2024-07-19 15:11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曾静

今日竹山网消息  毒品 ,一个令人闻之色变的名词,很多时候我们只在影视剧中看到,觉得离我们很遥远。但事实告诉我们,有些毒品犯罪其实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必须时刻警惕并加大打击力度。竹山法院从审理的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醒大家,让我们远离毒品,向毒品说“不”!

2023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散包零售”方式,在竹山县城关镇、宝丰镇多地酒店、网吧附近,向周某等12人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4.24g、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8颗,为同案犯王某贩卖毒品代购冰毒1g,2023年3月29日,张某在汉川市从鲁某手中购买冰毒4.3g、麻古20颗(1.6g),在驾车返回竹山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贩毒期间收取毒资共计29600元。其同案犯被告人王某接收张某代购冰毒后,通过“以毒抵债”等方式向郭某等三人贩卖冰毒1g,收取毒资3600元。

被告人张某为牟取利益多次非法销售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24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8颗,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为其代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克,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9克,共计11.14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8颗,从汉川购买毒品运输至竹山被查获;被告人王某为牟取利益多次非法销售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克,从汉川购买毒品运输至竹山贩卖,被告人张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9600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6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打击零包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零包贩毒是指少量毒品分成若干包后,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系吸毒犯罪的终端环节,致使毒品直接流入社会,最终到吸食者手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不仅对被告张某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还将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体现了对零包贩毒“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其次,本案被告王某贩卖毒品虽然数量小(只有1克),也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王某本人更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依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本案可以对广大人民群众和贩毒人员具有很强的教育威慑作用,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梁自勇 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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