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威胁执行法官,司法拘留!

2024-07-12 17:42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曾静

今日竹山网消息  2024年7月10日,竹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赵某因辱骂、威胁执行法官司法拘留十五日。

2023年7月30日22时左右,赵某拿着自己在网上购买的撒网、抄网、渔护,驾驶着自己的电动车伙同邻居张某某在竹山县溢水镇某村某水域进行撒网捕鱼,期间赵某负责撒网,张某某负责把赵某撒网所得渔获物装袋。23时30分左右二人听到警笛声便从河边向路上逃窜,最终被民警现场查获撒网一副,抄网一个,渔护一个,渔获物2.53公斤,共计24条。

2023年9月20日,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赵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等行政处罚,并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后县农业农村局向其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在十日内履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届满后赵某仍未主动履行。

2024年6月11日,竹山法院立案执行该行政处罚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某银行账户。赵某得知自己银行账户被冻结,打电话辱骂执行法官,并声称谁敢扣他的钱,他就要谁的命......

7月10日,赵某来到法院,不但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再次威胁法官人身安全。为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权威,强化执行威慑,基于赵某以上违法行为,遂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决定。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法律保护。而执行工作是兑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配合。在执行过程中,任何辱骂、威胁、诽谤执行干警,阻碍、干扰执行工作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柯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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