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竹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邻里纠纷,通过践行“抓前端、治未病”“能动司法”理念,以民事案件诉前调解为“小切口”,带动衍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实质化解,真正做到一案结两案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一案发,两案生
李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因琐事双方一直存在矛盾,2023年11月,王某为报复李某,将农药倒在李某鱼塘上游自己的责任田水沟中,致使李某鱼塘内草鱼、鲫鱼等死亡180余条,共计160余斤。李某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认定李某损失价值为2878元。2024年2月,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李某向竹山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判令王某支付其鱼苗损失、清理鱼塘有毒水土花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提起民事诉讼后,因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程中认定的财产损失数额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李某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同时向竹山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找准“病灶”,对症“下药”
承办法官收到李某民事起诉状后,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发现该起案件比较特殊,从案件性质分析,这既是一起邻里纠纷,同时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从李某诉求来看,其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又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又牵连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起案件。复杂矛盾背后,到底什么是问题根源?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为摸清“底细”,承办法官决定先通过摸排走访方式了解真实案情。直奔案发地,承办法官现场勘验涉案鱼塘面积。来到当事人村委会,承办法官亮明身份表明来意后,向村书记询问起李某和王某两人家庭情况以及案件细节。随后,对同村村民开展走访调查,了解两人以往是否有矛盾以及产生矛盾根源。同时,调取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材料,并听取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通过前期周密调查,在对案件有了更加详细了解后,承办法官决定跟双方当事人来一次深入沟通。
“我的诉求很简单,一是赔偿,二是公安机关对他的处罚太轻,我不服......”,第一次见面,李某就态度坚决。
“.......公安机关已经处罚了,他要求的赔偿数额太高也没有根据”,显然王某对赔偿事宜难以达成共识。
府院联动诉前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针对李某赔偿的诉求不难解决,能调则调,不能调就依法律规定来判......可解决了民事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还在,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如何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能否通过化解一案带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承办法官陷入了深思。
“单靠法院出面,很难.....。”承办法官随即转变思路,联合行政复议机关、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乡政府、村委会等部门组建调解专班,以民事赔偿为“小切口”,分别对李某和王某展开调解工作。
针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从案件事实和行政法规角度给予耐心细致解答。针对其民事赔偿部分,承办法官从证据规则、损失认定、赔偿依据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不同维度,展开深入细致分析,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合理确定李某损失数额赔偿范围。另一边,调解组对王某及其家属讲明法理情理,最大程度凝聚赔偿共识。
历时整整一天,在调解组的不懈努力下,王某和李某终于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组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诉前调解协议。而见到自己的核心诉求得以实现,李某随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起诉状,至此,即将产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也消除在萌芽状态。
公正裁判是底线要求,如何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考验着每一位法官办案智慧。竹山法院将始终秉承“如我在诉”“能动司法”办案理念,积极推进诉源治理,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凝聚合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前,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方敏 金亮 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