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竹山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为逃避债务,向出借人出具“赌据”一份,人为制造看似完美的虚假“证据链”,心存侥幸欲逃避债务,经法院审理后,被识破“骗局”,判令其承担继续履行还款的违约责任。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系朋友关系,孙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时常向李某借款。2019年4月,当孙某再次向李某借款时,因双方借款次数较多且时间跨度长,为便于日后双方结算,孙某连同之前未清偿的借款,一起向李某出具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一份。
2023年年底,进行最终结算时,双方对剩余借款2万元是否归还产生争议。原告李某认为仍有2万元借款尚未清偿,故不同意返还借条。被告孙某坚称,“早在2021年就从案外人赵某处一次性借款2万元还了李某,后此款又被案外人周某借走偿还周某向案外人吴某借款中的1万元,同时周某另向吴某出具1万元借条一份。故本案争议的2万元借款已经还清应当予以扣减”。经核实,吴某手中确有周某出具的借条,但人在外地暂无法核对,在李某产生混淆之际,孙某提出以“打赌”的方式向李某出具一份附条件条据,让李某更加确信2万元确已偿还。赌据载明:“.....吴某手中确有周某出具的借条但人在外地暂无法核对,经孙某与李某协商,待吴某核对后,若周某出具借条落款时间是2021年上半年,则孙某还需还李某2万元,并另行赔偿2万元,若是下半年,则孙某不再还李某,并且李某还要赔偿孙某2万元。”后经核实,吴某手中借条时间为2021年5月,被告孙某打赌失败,原告李某诉请其偿还2万元。
理清案件后,这份“赌据”似乎是破局的关键,但原告真的能以这份“赌据”要求被告偿还2万元?而判决被告败诉的理由又是什么?
为查明案件事实,案外人赵某和周某出庭作证,其中赵某否认孙某一次性向其借款2万元,而是在2021年底和2022年底分别借款1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周某提供其与孙某录音:孙某提前得知吴某手中借条时间是2021年5月,担心按“赌据”要再支付李某4万元,便请周某联系吴某更改借条时间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
至此,被告孙某精心策划的谎言漏洞百出,在听到其与周某的录音后,承认确实尚欠李某2万元借款,其声称的周某从原告李某处所借2万元也与本案无关,只是在和李某、周某一起娱乐时偶然间听到便予以利用,企图造成混淆抹掉债务,而这份“赌据”又恰弄巧成拙,成为李某起诉的“依据”。
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是否还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能以附条件方式即“赌据”来确认,结合庭审查明事实以及被告自认,被告仍有2万元借款尚未偿还,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最终判决其限期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判决送达后,孙某当即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有风险,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时,一定要对借款人资质、信用等严格审查,同时要保管好借条、转账记录等借款凭证,在借款人偿还借款时,进行适当备注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借款人也要恪守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主动履行与出借人约定的义务,更不能通过伪造证据方式来逃避债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