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份以来,按照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竹山县农业农村局积极落实牵头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全县农业产业化奖补办法。任务下达后,我局安排专人系统梳理、汇总2021年以来县级农业产业奖补政策文件,参考2023年农业产业化若干措施研究结果和2024年2月22日农业产业化(品牌建设)专题会议精神,并多次召集县直相关单位会议研究,广泛征求部门政策制定意见,最终形成《竹山县支持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3日。
联系电话:0719-42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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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3日
竹山县支持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
为扎实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加快补齐产业短板,激发产业发展活力,助推县域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奖补办法。
一、优势产业提档升级
(一)茶叶产业
1.低老茶园改造。低老茶园改造围绕创建高质高效茶园目标,按照改种、改树、改土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500元/亩奖补。标准化设施茶园建设,经验收合格后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2.茶叶加工车间。对新建且投入运营的大型茶叶加工车间,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支持。新建且投入运营的中型茶叶加工车间,按主体厂房600㎡(不含征地、周边配套)、配套加工设备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30万元/个奖补。新建且投入运营的中大型车间(加工厂区1200㎡)、配套大叶茶加工设备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60万元/个奖补。
3.大叶茶生产加工。对大叶茶加工企业当年(5月20日-9月20日期间),生产加工大叶茶用电及燃料物资进行补贴,以企业加工用电量为依据,给予1元/度的加工补贴。
(二)蔬菜(食用菌)产业
1.菌袋种植补贴。对全县种植食用菌的市场主体和农户,经验收质量合格、效益良好的,给予香菇和平菇0.8元/袋、木耳0.4元/袋、羊肚菌0.1万元/亩的补贴,鼓励多品类发展,对种植其他品类食用菌,用菌袋计量的,根据菌袋规格大小,参照香菇、木耳补贴标准,用面积计量的,参照羊肚菌补贴标准。
2.菌袋生产补贴。对全县菌袋生产企业(合作社)生产的菌袋,由企业(合作社)自种及销售给本县农户种植的,经验收质量合格的菌袋,给予香菇和平菇0.2元/袋、木耳0.1元/袋的补贴,生产其他品类食用菌菌袋,根据菌袋规格大小,参照香菇、木耳补贴标准。
3.技术服务补贴。对市场主体聘用技术员跟踪技术服务的,给予香菇和平菇0.1元/袋、木耳0.05元/袋的技术服务费补贴。
4.建设投入奖补。经申报同意,由镇、村优化建设,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并有收益的规模化食用菌种植基地,根据审计确认的投资额度给予补贴;经申报同意,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基地、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灾后基础设施恢复,生产运营良好的,根据审计确认投资额度给予40%补贴。同类政策不叠加享受,市场主体争取上级项目奖补比例超过40%的,县内不再奖补;低于40%的,县内补差。
5.商品蔬菜基地种植补贴。增强城镇“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能力,对商品蔬菜基地,每亩按每年500元给予补贴。
6.设施蔬菜基地建设补贴。鼓励市场主体投入设施蔬菜标准化基地建设,按净棚面积,根据审计确认投资额度,智能温室每亩补助10万元(标准造价330~500元/平方米,每亩造价在22万元以上);智能温控大棚每亩补助5万元(标准造价180元/平方米以上,每亩造价在12万元以上);钢架大棚每亩补助1万元(标准造价40~50元/平方米,每亩造价2.5万元以上)。蔬菜冷链仓储、分拣车间、现代化农耕机械设备等,根据审计确认投资额度给予40%补贴。同类政策不叠加享受,市场主体争取上级项目奖补超过上述标准的,县内不再奖补;低于上述标准的,县内补差。
(三)竹产业
支持老竹林改造纳入“双重”项目,验收合格后按65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改造后地块连续管护3年,按200元/亩/年进行补助。对从事竹笋、山野菜加工,新认定的省级森林食品安全示范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四)油茶产业
支持油茶营造林基地建设,经县级自查、省级核查合格后,在第一年实施中央财政补助(参考《鄂林改〔2022〕108号》文件,油茶新造林1000元/亩、低产低效林改造500元/亩)基础上,自第二年起对油茶营造林管护、低产低效林改造进行管护补助,其中:油茶营造林管护经县级验收合格后,按500元/亩/年标准连续补助三年;低产低效林改造按第二年300元/亩/年、第三年200元/亩/年、第四年200元/亩/年的标准,经县级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
(五)设施渔业
对新发展10个以上陆基圆池(直径6米、水深2.25米以上)的基地,按标准(10—49个(含)70元/m³;50个(含)以上80元/m³)进行奖补;对新发展池塘“零排放”圈养达5亩以上的,按圈养桶养殖方量计算,给予8元/m³奖补;对新(改、扩)建的生态流道设施渔业养殖基地,按最高水深1米计算,给予80元/m³奖补。每年设置不低于2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聘请专家团队定期指导渔业产业建设。对年培育水产种苗达到1000万尾以上的水产种苗生产经营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不予重复享受基地建设奖补政策)。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支持龙头企业认定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在涉农项目建设、奖补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二)支持企业进规纳统
对当年新入库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原有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应税收入每增加10%及以上、对县域经济有突出贡献、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步在龙头企业申报、涉农项目争取、奖补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支持企业技改投资
企业当年完成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经验收后,按不超过投资额度8%标准给予技改补贴。对当年实施的县级科技研发项目经验收后,按不超过投资额度10%的标准给予补助资金支持。省、市、县补贴或支持不可重复享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参展获奖
对经批准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展示展销展会、技能比赛等活动的企业,参展部分每次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补贴;在省级以上展示展销展会、技能比赛等活动中获奖企业,按第一名(或金奖)5万元、第二名(或银奖)3万元、其他名次或奖项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其他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外贸外资、稳岗就业等惠企政策,在不重复享受县级政策的情况下,依据相应文件予以执行。
三、支持农业品牌建设
(一)支持“两品一标”认证
实施品牌质量兴企战略,对当年新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单位(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期满后通过续展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行业技术标准
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证参与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商标注册办理
对农业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集体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湖北省优势商标名录》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市级以上地理标志大会(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支持专利研发应用
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PCT国际专利),按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发明专利获得当年授权并转化运用的,每件资助3万元;发明专利维持6年及以上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万元。企业专利成果转化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农业企业专利转化运用10年以上的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支持产品品质认证
对农产品经官方或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达到国家含量限定标准,新获得富硒、富锶、富锌等有益微量元素认证合格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品牌宣传推广
加大对本土农副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对经批准当年在北京、武汉等大中型城市开设“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地标产品+竹山品牌”实体店或形象展示店、面积在100-150㎡且规范投入运营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它大中型城市根据设置区域、内容等因素,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对在城区、乡镇集镇或旅游景区人流量集中区域,批准新建且满足其他主体产品进入的农产品展销店,结合点位选择、运营面积、资金投入等情况,验收后给予每个展销店5万元-10万元奖补。对在机场、市以上城区交通要道设置“竹山农业品牌”户外广告或在市以上官方主流媒体平台开展品牌宣传的,验收合格后按不高于广告宣传费用(租金、制作费用等)的30%比例进行补贴(市、县不重复补贴)。
四、建立联农带农奖补机制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租赁、就业务工、农产品统购统销等形式,与农户签订帮带协议、规范建立联农带农台账,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对联农带农(其中脱贫户、监测对象户占比30%以上)且年度支付土地租金30万元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对支付土地租金超出30万元部分按10%给予奖补;对年度支付农户(其中脱贫户、监测对象户占比30%以上)就业务工工资50万元以上(见银行流水)的农业经营主体,对支付农户务工工资超出50万元部分按5%给予奖补。
附则
1.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原有奖补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后期根据政策执行具体情况适度调整,政策成熟后可延长执行3年。
2.本政策奖补对象为竹山县内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运行管理规范,本年度及上一年度无违反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且企业(个人)诚信无不良记录、不存在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拖欠土地流转费或农户工资等行为的农业经营主体。
3.本政策由县级政策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