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现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具体事项调整如下:
一、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将缴存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不动产登记的住房套数为认定标准。
二、调整贷款资料受理时限
将贷款资料提供有效期为1年以内的合同、发票,调整为2年以内。
三、调整缴存职工及配偶家庭收入核定标准
将原单位缴存职工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的社保、银行流水与公积金缴存基数综合核定家庭收入及贷款额度,调整为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为核定标准。
四、调整贷款偿还能力及可贷额度测算范围
将缴存职工的循环账户(贷记卡)及非循环账户(银行贷款)贷款余额纳入偿还能力及可贷额度的测算,调整为循环账户贷款余额10万元(不含)以下不纳入偿还能力及可贷额度测算。
五、支持同一套住房办理“既提又贷”业务
同一套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所购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满一年,取得不动产权证,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