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竹山县县级河湖长调整方案》已经县总河湖长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更好地发挥县级河湖长的组织领导作用,按照中央、省、市河湖长制工作有关要求,依据《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关于加强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县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需要,现对县级河湖长调整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落实河湖管理主体,切实解决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等河湖管护突出问题,全力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到“有力有为”转变,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
二、调整原则
1.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河湖长制是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主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制,坚持党政领导,明确河湖管理责任。
2.按照跨乡镇河流设立县级河湖长原则。对跨乡镇的主要河流,明确由一名县级领导担任县级河湖长。
3.按照与防汛抗旱责任分工相衔接原则。结合县领导防汛抗旱责任分工,使县级领导负责河流所在区域与所负责的防汛抗旱责任分工行政区域基本一致,促进河(湖)长制河湖管护与防汛抗旱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
4.按照河湖长制工作连续性原则。原有县级河湖长负责河流适当调整,有利于持续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5.按照与分管工作相关联原则。原则上选取县领导分管业务部门作为联系单位,对市级河流本县段联系部门与市级联系部门相一致,便于工作开展。
三、调整内容
按照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和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要求,结合我县强化河湖长制工作需要,明确12名县级河湖长、1名县级河湖检察长、1名县级河湖总警长。每位县级河湖长原则上明确一个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作为河湖长对口联系单位,协助县级河湖长开展工作。现将县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县级河湖长、县级河湖检察长、县级河湖总警长名单调整如下:
(一)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
总河湖长: 汪正义 县委书记
王丽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总河湖长:王宇星 县委副书记
明昌艳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刘 专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范 奇 县委常委、副县长
(二)县级河湖长、负责河流及联系单位
对全县辖区内12条跨乡镇重点河流明确相应县级河湖长、联系单位(见附件)。
(三)县级河湖检察长
侯小丽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县级河湖总警长
李峰山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四、县级河湖长职责
总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河湖长制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建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机制;主持研究河湖长制推行中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以及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事项;统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部署安排河湖管理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组织召开总河湖长会议,研究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的全局性问题以及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制度,督促指导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联系部门和下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副总河湖长:协助本级总河湖长开展工作。
县级河湖长: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者细化实施方案;组织研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予以解决;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的巡查和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专项治理、整治行动;牵头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相关地区以及部门(单位)落实流域(跨界)河湖联防联控机制;对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考核;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县级河湖检察长、县级河湖总警长工作职责
河湖检察长:负责推动行政监管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推进落实涉河湖公益诉讼制度,依法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依法对水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者补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河湖长制办公室联络检察官协助本级河湖长开展河湖长制有关工作,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落实本级河湖长以及河湖长制办公室反馈的涉河湖有关问题。
河湖总警长:组织本级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污染水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在河湖管理保护领域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健全本地河湖区域治安防控网络,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参与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相应河湖长开展巡查、调研、督查等工作,定期向相应河湖长和上级河湖警长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河湖治理提供非涉密公安业务数据信息,配合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六、县级河湖长联系单位工作职责
协助、提醒相应河湖长履职,承担相应河湖长的办公室日常工作;掌握责任河湖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组织开展责任河湖巡查工作,协助相应河湖长抓好问题的跟踪督办落实;及时向相应河湖长以及河湖长制办公室报告有关河湖长制工作情况,报送有关履职信息;完成相应河湖长以及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竹山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