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良好的市容秩序,改善人居环境,规范经营秩序,提升城市品质,切实解决县城区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车辆无序停放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在县城区开展店外经营、占道经营、车辆无序停放等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区道路、巷道、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区域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展示销售车辆等活动,各类商贩应进入市场或门店内规范经营。
二、临街商铺、门店应主动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维护好各自门店前的市容秩序,不得违规停车、损毁苗木、践踏草地,严禁乱扔垃圾。未经报备备案,严禁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三、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请在规定时间自觉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四、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