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安全生产执法警示案例

2023-06-08 15:11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张荣菊

(第二期)

一、标题

县应急管理局对湖北某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竹山某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二、关键词

加油站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行政处罚

三、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四、基本案情

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3月17日配合市局交叉执法检查组对湖北某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竹山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加油站存在:1.2023年1月份安全教育培训台账站长未签字;1月份培训台账中内容“新员工培训学时为56个小时”记录错误,且所有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均未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时长;2.加油区2号加油机内接线盒电线未密封等问题隐患。

五、查处理由和结果

2023年4月4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安全生产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查阅,对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查看,依法对加油站站长刘某针对3月17日市交叉执法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了询问,形成了询问笔录1份,调取了市交叉执法检查组检查当日责令限期整改内容的整改资料,4月14日对该加油站原负责人姚某某依法进行了询问,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调查认定,湖北某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竹山某加油站存在:1.2023年1月份安全教育培训台账站长未签字;1月份培训台账中内容“新员工培训学时为56个小时”记录错误,且所有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均未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时长;2.加油区2号加油机内接线盒电线未密封等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

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竹应急现记〔2023〕专5号)一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竹应急责改〔2023〕专5号)一份;3.该加油站关于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报告一份;4.整改复查意见书(竹应急复查〔2023〕专5号)5.该加油站资质证照复印件两份;6.湖北某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对刘某任命文件一份;7.询问笔录两份;8.现场照片两份;9.该加油站职工花名册一份;10.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11.湖北某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竹山某加油站授权委托书一份;12.关于从轻减轻对湖北某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竹山某加油站行政处罚的申请;13.案件承办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该加油站原负责人姚某某、现任站长刘某对3月17日市交叉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情况以及执法组发现的安全隐患的事实均表示认可,目前2项安全隐患均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案审委讨论一致同意,该站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已及时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00)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通过本案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经过此次处罚,进一步提高该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认识,同时通过对该经营企业进行批评教育,让企业认清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企业一切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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