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鄂0323破1号
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2年11月18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3破申37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湖北大信天健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25日前向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3187236,现场申报及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5号柳林春晓1幢3-3-2室,联系电话:15342702833,0719-8113861;邮政编码:44200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通过网络会议方式(具体操作方法由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特此公告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