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规范茶叶生产、经营、交易等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升我县茶叶质量安全水平和品牌价值,促进茶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茶叶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茶叶市场主体监管
凡符合茶叶生产经营条件的经营主体,应当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证照,依法开展茶叶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办理相关证照,构成无证经营的,坚决予以查处。
二、加强茶叶生产流通管理
1.茶叶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保证生产和销售的茶叶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使用的常规农药残留不超标。
2.茶叶生产主体应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并保存相关凭证。生产茶鲜叶的市场主体应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3.茶叶生产主体应建立销售台账,详细记录购货商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茶鲜叶收购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4.鼓励茶叶生产销售主体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生成产品追溯二维码,并在产品包装上统一标识。
三、规范茶叶包装标签标识
1.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严格规范包装标签标识,茶叶外包装或者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严禁销售“三无”包装茶叶。
2.标签标识信息要真实。不得虚假标注茶叶原料种植地区或标注其他不真实信息;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销售已注册商标品牌茶叶的应取得品牌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武当山”茶(圣水、十星红等)本地茶叶品牌包装;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得印制、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十堰本地茶叶注册商标。
四、整顿茶叶市场经营秩序
1.各茶叶经销商应落实茶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茶叶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分装茶叶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散装茶叶容器、外包装标明所售茶叶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严禁虚假标注品名、产地,严禁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进行虚假宣传。
3.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茶叶市场专项整治现场抽查和联合执法行动,坚决查处未明码标价、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承诺达标合格证、不符合相关标准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五、受理茶叶市场投诉举报
建立竹山县茶叶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投诉举报制度,欢迎广大茶叶生产、加工、经营主体及广大消费者监督、举报各类扰乱茶叶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投诉举报电话: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竹山县农业农村局:4220090
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