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一)

2023-02-13 09:43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章鹏

【编者按】

近年来,竹山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法院的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发展之困,实现企业预期之稳。为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竹山法院特推出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宣传专栏。

竹山某建筑公司诉被告某银行名誉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1995年9月,原竹山某建筑公司向被告某银行申请借款173万元。2004年,竹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推动了原竹山某建筑公司的改制工作,同年11月,原竹山某建筑公司与吕某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竹山某建筑公司整体资产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吕某,债务由原竹山某建筑公司负责清偿等。改制期间原竹山某建筑公司根据改制方案按比例偿还了被告部分借款,改制工作结束后,原竹山某建筑公司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

2005年4月8日,吕某以其受让的原竹山某建筑公司资产重新申请注册成立了原告竹山某建筑公司。2020年,原告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得知,被告某银行以原告拖欠贷款未偿还为由,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推送了不良征信信息。原告知情后,即向被告提出了异议,但被告未为原告消除不良征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以被告未推送更改信息、无法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为由,拒绝为原告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原告遂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名誉权,且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竹山某建筑公司是通过企业改制途径购买了原竹山某建筑公司的整体资产,并在原竹山某建筑公司依法注销后,重新注册成立的自然人投资控股的私有企业,虽然两个企业的名称完全一致,但两个企业在成立的时间、资本性质、股东构成、营业执照注册号码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从竹山县人民政府主导原竹山某建筑公司企业改制情况来看,不管是企业改制方案,还是政府出台的企业改制文件及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均未要求或者约定新成立的竹山一建公司对原“竹山某建筑公司”所欠的某银行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故从企业改制的历史演变事实审查,本案的原告竹山某建筑公司不是案涉借款的还款主体,对原“竹山某建筑公司”所欠的某银行借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某银行是因为原竹山某建筑公司拖欠某银行贷款未予清偿,才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的关于竹山某建筑公司的不良征信信息,在无证据证实本案的原告竹山某建筑公司应对改制前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况下,某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的不良征信信息后形成的《企业信用报告》载明的企业身份识别中的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却是本案的原告竹山某建筑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侵害了原告竹山某建筑公司名誉权,故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撤销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关于原告竹山某建筑公司的不良征信记录。

【典型意义】

近年来,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企业信用记录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渐增。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害。企业的信用是企业的对外形象,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实力,是社会对企业的评价,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而企业的信用包含于其名誉中。

企业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报告是关系融资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在当前我国面临经济下滑风险和疫情影响的双重压力,为了保稳定保增长,全国各级各部门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相关部门多次出台政策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解难纾困的形势下,商业银行更应主动作为,及时消除因不良征信信息对原告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以内部有规定不便处理为由,消极懈怠不作为。

本案依法厘清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明确金融机构具有如实记录、准确反映、及时更新用户信用记录的义务,督促金融机构积极作为,有效维护了企业的信誉和品牌价值,减少了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提高了企业的贷款可得性。(杨森、陈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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