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某食品经营户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7月8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上庸镇学校及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杨某经营的食品店经营有下列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1)香辣虾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辣出激情辣出爱”字样,该食品外标签标注的字样利用未成年人:好吃又好玩的心理特点,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购买消费;(2)“富田”牌活该果味砂质糖,食品外标签标识有“
案例二:某食品经营户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1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上庸镇学校及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姜某经营的食品店经营有下列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香辣虾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辣出激情辣出爱”字样,该食品外标签标注的字样利用未成年人:好吃又好玩的心理特点,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购买消费,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有关规定。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食品经营户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1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上庸镇学校及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秦某经营的食品店经营有下列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香辣虾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辣出激情辣出爱”字样,该食品外标签标注的字样利用未成年人:好吃又好玩的心理特点,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购买消费,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有关规定。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食品经营户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2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上庸镇学校及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付某经营的食品店经营有下列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1)香辣虾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辣出激情辣出爱”字样,该食品外标签标注的字样利用未成年人:好吃又好玩的心理特点,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购买消费,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2)“天利”牌
案例五:某食品经营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2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上庸镇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李某经营的食品店经营有下列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1)香辣虾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辣出激情辣出爱”字样,该食品外标签标注的字样利用未成年人:好吃又好玩的心理特点,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购买消费,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2)“阳光普照”牌单身狗粮薯片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多去尝试相亲,即使别人看不上也可以蹭顿饭吃……”字样,其标签内容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案例六:某食品店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6月19日,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擂鼓镇明某经营的批发零售商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区货架上摆放的“双色果酸糖”,外包装上印有“888”“压片糖果”等图文字样酷似香烟的包装图形,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竹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0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西安康
案例八: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6月16日,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竹坪乡雷某经营的食品经营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康师傅绿茶、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原味)、老坛酸菜牛肉面已超过保质期,并与其他保质期内的食品混合存放在一起,售货存放区未设置警示标识,该局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竹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食品店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6月30日,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大庙乡吴某经营的食品经营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经营食品的进货票据、进货记录台账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食品的进货票据,未能提供食品供货商的许可信息或其他证明文件,食品进货台账未记录食品的相关信息。另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8日针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问题,向当事人下达过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但截至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竹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7月7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转办的消费者投诉,投诉人称2022年7月1日在城关镇唐某经营的食品店购买统一企业“小当家”干吃面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核实,在该店销售区货架上有4袋统一企业“小当家”干吃面,净含量20g/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2日,保质期为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竹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