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华等六位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卢华等六位纳税人自2019-2021年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名下船舶车船税(明细见附件),限上述六位自然人于2022年8月19日前申报及缴纳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未申报缴纳船舶车船税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竹山县税务局上庸税务分局
2022年8月4日
卢华等六位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卢华等六位纳税人自2019-2021年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名下船舶车船税(明细见附件),限上述六位自然人于2022年8月19日前申报及缴纳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未申报缴纳船舶车船税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竹山县税务局上庸税务分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