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鄂税函〔2021〕109号)等文件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文件规定中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竹山县税务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