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竹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3日
竹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
为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助推“1115”产业体系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来竹山县投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竹山县的企业。
第一条 土地支持政策
县内工业园区土地以省定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下限为初始价,通过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企业可分两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期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剩余部分一年内缴清(若工业项目竣工时间低于一年的,在竣工验收前缴清剩余部分土地出让金)。
支持“零增地”技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精神,允许“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现有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 厂房租金补贴
进入园区工业企业租赁厂房年应税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0元/平方米(农业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政府给予企业3-5年的厂房租赁补贴,年应税销售收入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企业投产后,每年低于协议约定应税销售收入50%的不予补贴,每年高于协议约定应税销售收入50%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补贴,最高补贴比例不超过企业租赁费的100%。
第三条 厂房装修补贴
对电子等特殊行业生产有要求自行装修各等级洁净度厂房的企业,根据产业性质和应税销售收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装修费用补贴。
第四条 生产设备补贴
工业企业投产一年内新购置生产设备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和新购置生产设备第三方评估值的20%给予设备补贴,旧设备按照第三方评估值的5%给予设备补贴,补贴进度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新招商工业企业租赁厂房,根据企业产业性质和应税销售收入情况,按照企业使用厂房面积(厂房利用率不得低于80%)给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奖励进度为:所有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后兑现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总额的50%,正式生产且开具首期应税销售发票后兑现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总额的30%,企业投产第一年内达到应税销售目标后兑现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总额的20%。
新招商工业企业自购土地、自行建厂,按年应税销售收入和厂房实际总建筑面积,给予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单层厂房按最高不超过7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多层厂房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奖励进度以协议约定为准。
同一企业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后,不再享受厂房装修补贴和生产设备补贴。
第六条 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对年完成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新招商、新进规工业企业,给予3-5年50%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对年完成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招商、新进规工业企业,可提高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例。
第七条 鼓励企业发展
给予各类亿元项目“双入库”企业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八条 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精神,对新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服务业企业总部,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在竹山县建设管理中心、研发中心、检验检测技术中心、制造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服务职能性总部,由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九条 企业稳岗补贴
园区企业新录用员工稳岗满一年以上,给予企业6000元/人/年的招工稳岗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一事一议”政策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县级财力状况,对企业物流、税收、融资等方面可单独予以支持。各企业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以县政府授权所属职能机构和下级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9日印发的《竹山县园区招商政策》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