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鄂政办发〔2021〕33号文件,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是1955年湖北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全省第11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此次调整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类,前者按区域划分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四档,后者分为19.5元、18元、16.5元、15元四档。受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影响,竹山县在本次调整中划归为第四档,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相比现行标准,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在1250元、13元的基础上分别上涨了21.6%和15.4%。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县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该标准的,可依法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 (夏甜 曾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