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国友:
你于2003年02月份开始在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8组动工建设临时建筑物,建筑结构为钢构结构,建筑面积为190.6平方米。上述临时建筑物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06月17日向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竹城责停(改)通字[2021]第055号),责令你于06月2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物,你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临时建筑物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公告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临时建筑物;
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公告之日起第四日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3、如你不服本公告内容,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今日竹山网站、今日竹山报进行公告。
联系地址: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竹山县体育场路20号)
联系电话:4223626
特此公告。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