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公告(黄治敏)

2021-07-07 10:37   竹山融媒体中心   张荣菊

黄治敏:

你于2016年07月份开始在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3组82号动工建设建筑物,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58.34平方米。上述建筑物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06月22日向你下达了《责令停工(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竹城责停(改)通字[2021]第110号),责令你在6月2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建筑物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现公告如下:

1、要求你于公告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2、如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予以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决定于公告之日起第四日开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本人承担。

3、如你不服本公告内容,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今日竹山网站、今日竹山报进行公告。

联系地址: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竹山县体育场路20号)

联系电话:4223626

特此公告。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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